(2016)桂0304执8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倩与朱袭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倩,朱袭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862-1号申请执行人朱倩。被执行人朱袭坚。申请执行人朱倩与被执行人朱袭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袭坚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朱倩支付玉石款50万元,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应偿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6年8月2日暂计为5337.5元)。申请执行人朱倩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袭坚名下有车辆等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朱袭坚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二、扣押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使用上述被扣押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