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宁波韵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一诺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韵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一诺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4497号原告:宁波韵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德路78号。法定代表人:谢婉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尚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一诺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号11-37。法定代表人:吴瑞鹏。关于原告宁波韵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诺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0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韵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赖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