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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9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9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锡雄,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颖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桂然,董事。(未到庭)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绪彬,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元,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鹤毅,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锡波。上诉人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伦皮鞋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红荷公司)、原审被告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伦工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颖捷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颖捷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 审 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兼) 李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