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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市金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市金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268号申请人: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负责人:安亮,经理。被申请人:日照市金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红,经理。申请人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金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的保证金、以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88643.1元,并提供由日照中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市金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的保证金50000元予以冻结三年;冻结期间,冻结款项继续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市金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的银行存款38643.1元(账号16×××82)予以冻结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案件申请费907元,由申请人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海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