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784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