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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784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