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胡玥、深圳市喜年贡茶饮品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兴南路一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玥,深圳市喜年贡茶饮品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兴南路一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玥,女,199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喜年贡茶饮品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兴南路一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3号-101(室内步行街332号)。负责人:吴伶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玥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年贡茶饮品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兴南路一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