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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任成军与王卫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成军,王卫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任成军。被执行人王卫昌。本院在执行任成军与被执行人王卫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8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卫昌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恢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