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任成军与王卫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成军,王卫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任成军。被执行人王卫昌。本院在执行任成军与被执行人王卫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8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卫昌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恢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