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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与被申请保全人程龙之间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95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明秦。被申请保全人:程龙。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与被申请保全人程龙之间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保全人程龙名下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保全人程龙名下的车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由申请保全人保管,如该车辆损坏、丢失、发生事故或意外,均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承担)。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