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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瀚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清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5891号原告:上海瀚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郭剑峰,无职务。被告:杨清,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上海瀚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清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瀚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瀚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仁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