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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菀哲与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菀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小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菀哲,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菀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