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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黑豹实木家私制造厂、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黑豹实木家私制造厂,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徐林群,张水仙,徐伦德,毛慧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233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193号。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黑豹实木家私制造厂,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开发区6号。被执行人: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江区东港七路91号。被执行人:徐林群,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张水仙,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徐伦德,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毛慧卿,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黑豹实木家私制造厂、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徐林群、张水仙、徐伦德、毛慧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