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执行王海江、袁晓敏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王海江,袁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56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利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王海江,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袁晓敏,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执行王海江、袁晓敏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