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付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159号原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秀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XX付,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原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颖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