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立丽与徐根花、王希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立丽,徐根花,王希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莒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卢立丽。被执行人:徐根花。被执行人:王希法。申请执行人卢立丽与被执行人徐根花、王希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莒民一保字第5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徐根花坐落于鑫源家园的2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证号:20××55),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根花坐落于鑫源家园的2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证号:20××5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