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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刑初333号自诉人李某。诉讼代理人严国庆,男,1967年9月18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自诉人李某的配偶。本院收到自诉人李某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追究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现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经本院说服后自诉人不撤回起诉,故对李某提起的自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提起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汪运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