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练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刑初4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建勋,男,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梁垛镇。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建勋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建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练建勋在盐城市亭湖区、东台市市区实施盗窃4起,窃得人民币合计736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练建勋在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路乐天玛特超市肯德基店内,采取拎包的手段,将刘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只女式挎包盗走,窃得包内人民币600元。2、2016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练建勋在东台市红兰中路大润发超市肯德基店内,采取拎包的手段,将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只背包盗走,窃得包内人民币600元、面值合计1100元的东台国贸集团购物卡二张。3、2016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练建勋在东台市人民医院急诊输液室内,采取拎包的手段,将李某放在椅上的一只塑料袋盗走,窃得袋子内人民币5500元。4、2016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练建勋在东台市富腾医院四楼护士值班宿舍内,窃得护士郁某、周某的挎包二只,周某挎包内有钱包一只、眼镜一副、身份证一张。被告人练建勋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上述第4起被盗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郁某、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练建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丁小平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练建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练建勋在判决宣告以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练建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练建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三百四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百四十三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练建勋退赔被害人刘丽琼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徐亚平人民币1260元、退赔被害人李桂龙人民币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卞荣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剑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