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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英兰与李俊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兰,李俊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866号原告:赵英兰,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李俊达,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英兰诉被告李俊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英兰承担。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