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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彭全喜与天津市美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全喜,天津市美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755号原告:彭全喜,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告:天津市美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外环线交口先锋宾馆307。法定代表人:卢国兵。原告彭全喜与被告天津市美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彭全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全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彭全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