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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01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01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13民终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临沂平邑县支行15×××54账户上的13268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