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5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翔,张成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667号原告:邱春翔,女,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幸福村XXX号XXX室。被告:张成贤,男,198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凡公寓1号8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翔与被告张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春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邱春翔承担。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