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再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张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林,张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再2号之一再审申请人王林,男,1967年6月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弢,男,1983年10月生,汉族,职工。再审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张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再审申请人王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王林撤诉处理。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再审申请人王林负担。审 判 长 钟玉环审 判 员 陈精文审 判 员 胡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