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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再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张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林,张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再2号之一再审申请人王林,男,1967年6月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弢,男,1983年10月生,汉族,职工。再审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张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再审申请人王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王林撤诉处理。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再审申请人王林负担。审 判 长  钟玉环审 判 员  陈精文审 判 员  胡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