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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向吉许与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路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2015民二初21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吉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路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86号原告:向吉许,住湖南省漵浦县。委托代理人:周建生,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彭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广州路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吕国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吉许诉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路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吉许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吉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吉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吉许负担。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人民陪审员肖致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林    洁    玲书 记 员 杨    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