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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康平县海洲窝堡乡育林村民委员会与张凤华、第三人康平县海洲九年一贯制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海洲窝堡乡育林村民委员会,张凤华,康平县海洲九年一贯制学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3民初1077号原告:康平县海洲窝堡乡育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史宝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华,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臣(张凤华丈夫),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康平县。第三人:康平县海洲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杨有权,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齐晓新,男,该校副校长。原告康平县海洲窝堡乡育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凤华、第三人康平县海洲九年一贯制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康平县海洲窝堡乡育林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康平县海洲窝堡乡育林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海洲窝堡乡育林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平县海洲窝堡乡育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蒋娇艳代理审判员  张馨阳人民陪审员  秦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