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贺凤婷、陈楼阁、陈新鸽与丁连庆、聊城市冠县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凤婷,陈楼阁,陈新鸽,丁连庆,聊城市冠县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冠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公司(下称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民初3066号原告贺凤婷,女,汉族。原告陈楼阁,男,汉族。原告陈新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立详,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颖,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连庆,男,汉族。被告聊城市冠县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冠县汽车运输公司)。负责人郭公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凤振,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季树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达,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公司(下称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负责人杨会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畅宝峰,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买发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承凤,女,汉族。原告贺凤婷、陈楼阁、陈新鸽与被告丁连庆、冠县汽车运输公司、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张小丽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关于陈建斌死亡赔偿金449140元、丧葬费28448元、误工费21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车损16690元、鉴定费550元,共计50192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连庆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被告系鲁PF30**/鲁PFK**车司机,该车辆投有保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应该由被告赔偿的愿意承担。被告冠县汽车运输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被告系鲁PF30**/鲁PFK**车登记车主,被告丁连庆系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保额为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已经先行通过临渭交警队交了押金30000元,对原告在交警队中领的款应予以返还,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车辆鲁PF30**/鲁PFK**号车投保属实,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公司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因本起事故是四车造成的,在本案中应扣除另外两辆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因死者陈建斌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计算16年,丧葬费无异议,误工费认可3人3天按农村居民标准每人每天23.8元计算,交通费不认可,本案因涉及肇事交通罪所以精神抚慰金不认可,车损不认可,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被告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陕05-027**号车在被告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在本起事故中该车是无责任,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000元、车损100元。被告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陕EYY5**号车在被告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在本起事故中该车是无责,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000元、车损100元。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丁连庆驾驶鲁PF30**/鲁PFK**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渭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韩马收费站北100米,与前方同方向陈建斌驾驶05-03789号大型拖拉机、贾景贤驾驶陕EYY5**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曹海花)、石国平驾驶陕05-027**号大型拖拉机发生碰撞,致陈建斌死亡,曹海花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亡的交通事故一起。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渭临交肇[2016]第3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连庆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建斌、贾景贤、石国平、曹海花不负事故责任。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委托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书对陈建斌尸体尸表检验作出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病鉴字363号,鉴定意见为:陈建斌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破裂)死亡。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受临渭交警大队委托对05-03789号大型拖拉机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作出渭价车鉴字[2016]3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05-03789号大型拖拉机车损为16690元,花费鉴定费550元。另查:原告贺凤婷系陈建斌之妻,原告陈楼阁、陈新鸽系陈建斌之女。被告冠县汽车运输公司系鲁PF30**/鲁PFK**车登记车主,被告丁连庆系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保额为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陕05-027**号车在被告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该车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陕EYY5**号车被告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该车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冠县汽车运输公司支付原告26000元。一、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异议部分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原告贺凤婷系陈建斌之妻,原告陈楼阁、陈新鸽系陈建斌之女。被告冠县汽车运输公司系鲁PF30**/鲁PFK**车登记车主,被告丁连庆系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保额为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陕05-027**号车在被告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该车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陕EYY5**号车被告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该车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冠县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三原告26000元。认可原告关于陈建斌死亡赔偿金449140元、丧葬费28448元。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争议1三原告主张关于陈建斌死亡赔偿金449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提供尸检报告。被告丁连庆、冠县汽车运输公司、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均认可。被告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认可陈建斌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16年,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0000元。争议2三原告主张误工费2100元、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被告被告丁连庆、冠县汽车运输公司、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均不认可。争议3、三原告主张车损16690元、鉴定费550元,提供渭价车鉴字[2016]3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票据。被告丁连庆、冠县汽车运输公司、人民财保临渭区支公司、平安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均认可,被告大地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渭临交肇[2016]第3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连庆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建斌、贾景贤、石国平、曹海花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应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三原告关于陈建斌的检报告、死亡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土葬证明,对死亡赔偿金449140元(26420元×17年)予以认定。认可原告关于陈建斌丧葬费28448元,予以认定。根据三原告提供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票据,对车损16690元、鉴定费550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证据,不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三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丁连庆系被告冠县汽车运输公司雇佣司机,因上述损失均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丁连庆、冠县汽车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本院确定三原告各项损失的总额为504828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F30**/鲁PFK**车投保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贺凤婷、陈楼阁、陈新鸽关于陈建斌死亡赔偿金427140元、丧葬费28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损16490元,共计482078元(履行时扣减被告聊城市冠县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6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公司在陕05-027**号车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贺凤婷、陈楼阁、陈新鸽关于陈建斌死亡赔偿金11000元、车损100元,共计11100元。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陕EYY5**号车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贺凤婷、陈楼阁、陈新鸽关于陈建斌死亡赔偿金11000元、车损100元,共计11100元。四、被告聊城市冠县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贺凤婷、陈楼阁、陈新鸽鉴定费550元。五、被告丁连庆不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贺凤婷、陈楼阁、陈新鸽其余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819元,减半收取4409.5元,由被告聊城市冠县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小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