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敏、顾朝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敏,顾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曹敏,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顾朝红,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朝红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