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9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俞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俞亚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9129号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以东,李渔路以北,31幢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查忠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雯娟,系公司职员。被告:俞亚娟。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俞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亚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