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平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1201号原告:杨平,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覃海光、蒙文捷,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松柏巷一号。法定代表人:梁丁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达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霞,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南二路5号华成都市广场华成大厦B座17楼。代表人:袁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28元减半收取20614元,由原告杨平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0614元,退回原告杨平。审 判 长 傅 强人民陪审员 王昆瑞人民陪审员 潘邦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奚川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