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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韩非非、董香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韩非非,董香环,赵九焕,武红霞,赵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483号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大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9357370-0。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代理人:崔明新,该服务社员工。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非非,女,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董香环,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九焕,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武红霞,女,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芬,女,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韩非非、董香环、赵九焕、武红霞、赵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良军人民陪审员  田子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苗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