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韩非非、董香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韩非非,董香环,赵九焕,武红霞,赵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483号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大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9357370-0。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代理人:崔明新,该服务社员工。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非非,女,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董香环,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九焕,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武红霞,女,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芬,女,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韩非非、董香环、赵九焕、武红霞、赵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良军人民陪审员 田子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苗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