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华,胡全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6)川0504民初2726号原告李云华,男,汉族,1951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胡全珍,女,汉族,1938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李云华与被告胡全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云华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胡全珍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号门市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李云华已提供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云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胡全珍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号门市。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李云华提供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