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崔中华与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王正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中华,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赵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7民初1279号原告:崔中华,男,45岁,住定陶区。委托代理人:卢彬,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住址:曹县朱洪庙乡赵棚村。法定代表人:王正存,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正存,男,44岁,汉族,住曹县。被告: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住址:曹县昆仑山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郭凤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凤斌,男,27岁,汉族,住曹县。被告:朱渊兴,男,40,汉族,住曹县。被告: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址:曹县邵庄镇青山南村。法定代表人:朱渊兴,该公司经理。以上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庆彪,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传杰,37岁,住定陶区。原告崔中华诉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赵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法亭、崔巍、陈吉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中华的委托代理人卢彬,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庆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中华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因生产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担保人为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赵传杰,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因此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并由七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辩称,借款属实,但是被告借款后又退给了原告10万元。之后,被告每月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传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因生产资金短缺,与原告崔中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借原告崔中华40万元,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三个月,即自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7月7日,借款担保人为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赵传杰。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给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40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款40万元的《借据》一份,被告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赵传杰均签字和盖章。被告借款后共计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另已十三次偿还利息23.32万元,被告最后偿还利息的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15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借款合同、借款条、汇款及付息凭据证实。本院认为:2014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崔中华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崔中华借给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40万元,当日原告并将该款付给被告,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偿还原告利息23.32万元,下剩30万元本金及2015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未偿还,事实清楚,被告辩称已经清偿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赵传杰自愿为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法有效,未超过约定的担保期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传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崔中华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赵传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0元,由被告曹县朝晖木业有限公司、王正存、曹县天威木业有限公司、郭凤斌、朱渊兴、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赵传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法亭审判员 崔 巍审判员 陈吉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