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月英申请执行玉兰、包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月英,玉兰,包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337号申请人月英,女,35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玉兰,女,42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玉霞,女,30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月英申请执行玉兰、包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7月0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