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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魏玉亮与王士国、孙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亮,王士国,孙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515号原告:魏玉亮,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蛟河市黄松甸镇农民。被告:王士国,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蛟河市黄松甸镇农民。被告:孙彦君,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蛟河市新农街道永丰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亮与被告王士国、孙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魏玉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玉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魏玉亮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