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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存华挪用资金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存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1174号罪犯唐存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存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并退赔被害单位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865518.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唐存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唐存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存华应当退赔被害单位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865518.72元。本院认为,对被害单位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退赔是(2014)雨刑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的有效部分,罪犯唐存华对此负有法定履行义务但却没有履行。在执行机关对罪犯唐存华提请假释期间,唐存华虽提交一份其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但经本院调查,该协议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重大疑点。在本院向唐存华询问后,唐存华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鉴于唐存华民事赔偿数额巨大(8865518.72元)且未有任何实际退赔行为,其挪用资金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未得到有效弥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存华本次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