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龙举华与岳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俭,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1016号原告刘少俭。委托代理人唐忠卿,湖南剑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俭与被告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俭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俭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卿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