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德胜诉马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胜,马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民初3899号原告:孙德胜,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马子明,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孙德胜与被告马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德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子明经本院送达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德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3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0日,被告因生活拮据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底归还借款。原告出于双方系邻居关系,故以现金方式向其出借5,000元,被告亲笔书写借据。后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马子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马子明未到庭,也未举证、质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9月10日,被告马子明向原告孙德胜出具《借据》一份,载明马子明于2015年9月10日借孙德胜人民币5,000元,此条为证据,于2015年12月底务必归还孙德胜5,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因原告提举《借据》为证据原件,形式合法,被告马子明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马子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应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孙德胜与被告马子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履行各方义务。被告马子明未按照约定的偿还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利息300元,已超出年利率6%,本院仅按年利率6%对上述期间内的逾期还款利息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孙德胜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75元;二、驳回原告孙德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