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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海松与胡忠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松,胡忠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835号原告:王海松,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南环山里6号。被告:胡忠信,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松诉被告胡忠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王海松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甄景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