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宋方红与杨木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方红,杨木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597号原告:宋方红,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平,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向宁,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木森,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方红诉被告杨木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方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方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方红负担。审判员 王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