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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瑞芹与孟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芹,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朱瑞芹,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孟玲,女,1961年6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朱瑞芹申请执行孟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朱瑞芹申请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2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2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