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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与杨国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杨国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被执行人:杨国西,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晨阳玻璃店与被执行人杨国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安万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晨阳玻璃店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万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