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特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汝芝、申有金等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汝芝,申有金,申秀琴,申金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299号申请人:叶汝芝,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人:申有金,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人:申秀琴,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申金军,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叶汝芝、申有金、申金军、申秀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由审判员虞宣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汝芝、申有金、申金军、申秀琴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0日经金华市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申有金、申秀琴、申金军自愿放弃被继承人申德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号62×××27)内存款的法定继承。二、被继承人申德瑶在上述银行的存款由申请人叶汝芝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