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鲍志运与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运,陈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鲍志运。被执行人:陈文利。本院在执行鲍志运诉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