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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鲍志运与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运,陈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鲍志运。被执行人:陈文利。本院在执行鲍志运诉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