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袁成华与李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成华,李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2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袁成华。被执行人:李炜。申请执行人袁成华与被执行人李炜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成华民币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炜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苏1023执687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长安审判员 谢钟凯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