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坚与蒋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坚,蒋素华,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坚,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蒋素华,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金,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王坚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素华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蒋素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蒋素华、李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