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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官以进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以进,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官以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张红,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官以进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红拖欠原告吴韶康借款本金xxxxxx元,定于2016年7月15日前全部还清。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请况,其账户均大额存款,其工资发放账户亦被本院另案冻结。另据调查,被执行人张红的唯一一套住房抵押在银行,且办理了二次抵押。鉴于被执行人张红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6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