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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5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新与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新,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207号新青年广场201室。法定代表人:郭力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新,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88号杭州皇冠大酒店五楼511-515室。法定代表人:徐清娒,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316号三楼。负责人:蒋金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新、被上诉人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上诉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