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滕州市中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江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中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江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538号申请人滕州市中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令斌,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江滔,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中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江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滕州市中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江滔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滕州市中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现金2100元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州市中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江滔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中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