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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薛传好与孙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好,孙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92号原告:薛传好,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先,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薛传好与被告孙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程茂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传好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传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传好负担。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