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薛传好与孙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好,孙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92号原告:薛传好,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先,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薛传好与被告孙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程茂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传好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传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传好负担。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