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聂宗文与李小单、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宗文,李小单,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1207号原告:聂宗文,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单,男,1948年5月5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号。法定代表人:余转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威,该公司职员。原告聂宗文与被告李小单、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宗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被告李小单、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宗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聂宗文99025.9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16时许,原告乘坐被告李小单驾驶鄂K×××××号中型客车,在安陆市德安饭店路口,被告李小单在原告没有坐稳时发动客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小单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小单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原告自身有过错,责任划分有异议。原告诉讼请求部分过高。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辩称,1、原告驾驶的车辆系挂靠我公司经营,该车辆购买了车上人员保险,我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16时许,原告聂宗文乘坐被告李小单驾驶鄂K×××××号中型客车,在安陆市德安饭店路口,被告李小单在没有检查车上人员是否坐稳时发动客车,造成原告聂宗文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小单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李小单驾驶的鄂K×××××号中型客车登记车主为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该车实际由被告李小单经营,两被告系挂靠关系。原告受伤后在安陆市中医院及普爱医院住院24天,原告支付医疗费47423.30元。2016年6月8日,安陆涢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身体损伤作出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因该事故致九级伤残;2、护理期90日;3、后期治疗费1000元。原告支付该鉴定费13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庭审质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院核定如下:一、原告主张医疗费47423.3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4天×50元)、伤残赔偿金28425.60元(11844元/年×12年×20%)、鉴定费1300元,有原告举证及法医鉴定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因原告没有提交雇请护工护理的证据,本院按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6979.32元(28305元/年÷365×90天)。三、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考虑原告住院天数及伤情,本院酌情认定800元。四、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聂宗文的经济损失合计87128.22元。原告聂宗文乘坐被告李小单驾驶的客运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告李小单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原告聂宗文的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李小单辩称原告自身有过错,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交通管理部门已对被告李小单进行了责任认定,故原告受伤所有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对损失的计算依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本案系合同法律关系调整,故对原告请求主张因致残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李小单系挂靠经营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聂宗文87128.22元;二、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对以上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聂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清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晚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