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海与被告陈晓江、张慧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海,陈晓江,张慧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431号原告马秀海。被告陈晓江。被告张慧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海与被告陈晓江、张慧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马秀海负担。审 判 长 龙万艳代理审判员 孟 晖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