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郑轶与吴虹飞、王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轶,吴虹飞,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执行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3107号申请执行人:郑轶,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吴虹飞,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王芬,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郑轶与被执行人吴虹飞、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生审 判 员 吴 雯 雯代理审判员 郭 俊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海 翔 关注公众号“”